隨著《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5號)正式實施,金融廣告監管日趨嚴格。近期,紅河州轄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對金融產品及服務對外宣傳過程中,對所發布的金融廣告存在審核不嚴格、內容不合規、數據不真實等情形,部分行為涉嫌侵害金融消費者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權利,現就有關情況提示如下。
一、存在主要問題
?。ㄒ唬┦褂谩白罡摺薄白畲蟆钡冉^對化用語
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對產品或服務進行營銷宣傳時,對產品或服務使用“最高”“最大”等絕對化用語,例如“利率全市最高”“產品收益最安全”“存款規模全省最大”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在廣告中使用上述絕對化詞匯,違背事物不斷變化和發展的客觀規律,客觀上起到哄抬自身、貶低其他競爭對手的作用,不利于公平競爭。
?。ǘ鹑诋a品或服務的特性披露不充分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5號)第十六條規定“銀行應當及時、準確、真實、全面披露產品或服務特性”,例如部分銀行信用卡分期業務中未向金融消費者真實披露計息方式,且僅披露月利息,未真實告知信用卡分期業務的計息規則、未真實披露產品年化利率;部分銀行在進行信用卡營銷宣傳中僅說明金融消費者可以享有的優惠或權益,但不講明享有的前提條件或限制性條件。上述行為侵害了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
?。ㄈΨ潜1就顿Y型金融產品的收益作保證性承諾
《廣告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警示,不得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保收益等”,例如部分金融機構對理財產品“承諾回報率10%以上、承諾回報高于其他產品”等,均違反了《廣告法》及《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5號)相關規定。
二、對金融機構提出的工作要求
?。ㄒ唬┨岣咚枷胝J識,貫徹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理念
各金融機構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5號)規章制度相關要求,在開展金融產品或服務營銷過程中,全流程嚴格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理念和要求,充分認識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
?。ǘ┘訌娊鹑趶V告管理,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各金融機構在發展業務的同時應堅持以合法合規為導向,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要求有效落實到運營管理中。對移動應用程序、微信公眾號、官方網站、紙質宣傳材料等各類營銷宣傳廣告認真開展自查,主動糾正不適當的營銷宣傳行為,遵循誠信原則,積極履行約定。嚴格規范商業營銷宣傳行為,杜絕借慶祝建黨100周年、國慶及體育賽事名義營銷宣傳各類禁止銷售的“勛章”“獎章”“紀念章”及“紀念幣”“紀念鈔”等物品的違法行為。
?。ㄈ娀瘍炔抗芾?,落實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職責
各金融機構應強化內部管理,對對外發布的營銷宣傳廣告,應由內部法律部門及消保部門對其內容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核。金融產品或服務入市前,應由消保部門就涉及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方面的內容出具審核意見。要加強對相關部門和人員的培訓,明晰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中國人民銀行紅河州中心支行 紅河州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1日